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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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制度变革,从酝酿到实施历时不过半年左右,却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1920年,胡钧《中国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20年)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两税法的五大优点,开本世纪研究两税法之先声。此后,研究成果迭出。1933年庄心在首先以《杨炎及其两税法》(《新中华》第1卷第24期)为题发表专文。50—60年代,日野开三郎发表一系列论文,后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论集》第3卷《唐代两税法研究·前篇》与第4

2、卷《唐代两税法研究·本篇》。他的研究涉及面较广,自成体系,对推动两税法研究起了良好作用。80年代以来,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和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均对两税法列有专章,吸纳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己见。船越泰次则先后发表《两税法研究史》四篇(前3篇后作为汲古书院1996年出版的《唐代两税法研究》一书的前3章,第4篇载《山形大学史学论集》1999年第19号),所收集中国和日本学者的有关研究论著目录最为完整(尽管有过宽之嫌),并且简要介绍有关论点,是了解20世纪两税法研究学术史的必读之作。20世纪关于两税法的研究成果,可归纳成四个方

3、面。一、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21  杨炎在建议实施两税法的奏疏中,对改革的背景已有概括的说明(参见《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不过,唐朝采纳其建议而行两税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和目的,其实都要比杨炎所陈说的复杂和深刻许多。在20世纪,学者在前说的基础上,试图运用新的理论、采取新的角度作进一步的阐述。他们经过争鸣,互相补充和启发,视角逐渐多样化,认识也逐步全面和深化。  第一,关于改革的经济背景。首先是唐代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革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自宋代以来的传统视角,20世纪学者进一步加以论证分析。1930年,陈登元《中国土地

4、制度史》“口分世业之制废而为两税”一节指出,天宝以后土地制度的混乱,“遂以影响唐之赋税制度”,“吾人固认定两税为均田制度破坏之结果,而不以两税为破坏均田者”(商务印书馆,1930年)。稍后类似的说法不少,如万国鼎《中国田制史》上册(正中书局,1934年)指出:“租庸调不计亩而计丁或户,则与均田制度相辅而行,盖必人皆授田,始可按丁征租也……逮唐之中叶,均田制度坏,租庸调亦不能复行,改为两税法矣。”胡如雷《唐代两税法研究》(《河北天津师范学院学报》1958年第3期)认为:“均田制的破坏是由租庸调发展而为两税法的关键,其他原因只能是次要

5、的、派生的。欧阳修所谓‘盖田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是一语道破了其中的实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两税法改革的经济背景的力作,首推王亚南《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时与文》,第2卷第11期,1947年。21后收入《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亦即《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一文。该文把两税法改革与经济权力变化、官僚政治变化等联系起来,认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剥削榨取深度,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

6、榨取物分配的实况”“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了一个新的篇章”“两税法都分明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治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不少学者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去解释两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成为一种特色。如陈野《论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和意义》(《史学月刊》1958年第7期)指出,两税法出现的背景不能单纯地从赋税制度上去探索,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必须从基本生产关系土地制度的演变上去探索它。”“均田制的逐步破坏,乃

7、是两税法实施的最重要的社会背景”“其次一个背景就是租庸调的破坏”。韩国磐在《隋唐五代史纲》(三联书店,1961年)解释“为什么会产生两税法”这一问题时,把它与“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指出:“在生产力发展,产量增加,和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变化后,同时,为了增加税收稳定财政,和缓和阶级矛盾,就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成为两税法。”  两税法不同于租庸调的另一个计税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21,即客户也要纳税。这显然是针对租庸调制下可不纳税的浮寄客户大量增加而制定的。因此,户口管理状况的变化与两税法改革

8、的关系也是学者较早注意的另一层经济背景,研究逐渐深入。如陈登元《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五章“租庸调与两税”写道:“浮寄之多,所以租庸调之制不得不变而为两税也。”安史乱后,“宇文融之括户之办法,自为治标的,而不能用。杨炎之两税盖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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