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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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和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调查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第四条【调查原则】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防范应对和整改

2、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五条【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第六条【调查层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指导督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3、必要时,可以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办,跟踪调查处理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事件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章事件报告  第八条【事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12  第九条【事件

4、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按级别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上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上报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在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事件舆情信息时,应当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通报。  第十二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食品安全事件,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初次报告后,应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2  (一)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二)事件造成的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6、(三)可疑食品基本情况;  (四)已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已经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现场保护】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可能造成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调查组构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经营监管、稽查执法等有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实际情况,会同

7、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和食品检验、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12【调查回避】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的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调查组纪律】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并遵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保守秘密,不得包庇、袒护有关责任人员;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调查方案

8、】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调查组成立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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