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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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是指依照本规定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条件,纳入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能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

2、审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省厅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评审专家的考核、业务培训以及监督、工作指导。第四条申请评审专家的专业、矿类和专家类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按照技术专业和矿类申请,每人最多可申报两个专业的专家资格,矿类可多选。技术专业分为:地质、物化探、水工环、采(选)矿、矿产经济(含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类分为:煤炭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含地下热水)。专家类型:根据储量评审需求,选聘两类专家:主审专家和评审专家。主审专家仅限定地质、水工环专业,评审

3、专家组长只能由主审专家担任,主审专家也可以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只能按照相应专业担任专家组成员,不担任评审专家组长。第五条申请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二)熟悉所属领域的技术要求、发展状况,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理论扎实,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并具有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采(选)矿等

4、工程或经济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1.主持或主编过小型以上(含小型)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或与之相关的专项技术报告;主审专家应主持或主编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核实报告。2.主持过小型以上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工作;主审专家应主持过中型以上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工作。3.主审专家应参加过不少于3份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审查。(四)身体健康,在职或退休人员,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

5、在以往的项目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审定和聘任程序要求:(一)评审专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专家个人申请三种方式,填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提供主要证明材料;(二)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对申请或推荐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三)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将符合条件入选的评审专家名单报厅审定,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四)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五年,对符合条件入选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厅发文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

6、考核情况做好续聘或解聘工作。第七条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依法依规从事省域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项目评审、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等活动;(二)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项目提供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三)按有关规定标准接受项目评审报酬;(四)参加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组织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评审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各项评审工作。运用科学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评审项目,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

7、相应法律责任;(二)专家组长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书,专家组长及专家组成员对评审结论负责;(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项目评审涉密内容或评审情况泄露给评审相对人(含评审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客观评审,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省厅的监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一)评审专家所在单位的评审事项;(二)评审专家参

8、与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项目;(三)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评审专家回避且理由充分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应主动向评审机构或资源储量主管部门说明并申请回避。第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由本人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一)主动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的;(二)因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一)被选定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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