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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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甲方):提车时里程:油箱:承租方(乙方):还车时里程:油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租车标的及期限  甲方将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粤,从20xx年月日时起到20年月日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天/月),(日/月)租费用元,共元。此车辆只能由乙方司机驾驶。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4小  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延时租金按元/天计算。  2.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元。还车时甲方退还 元给乙方,如果租赁期  内乙方未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1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  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意外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3.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及租赁时  间。交车日为20xx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  桥费年票、购置税等)。  2.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  3.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  车辆为乙方服务。  4.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  的正常维修,负责该车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车检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  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因自身驾驶责任造成车辆的经济损失。  3.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  4.乙方任职司机须有C司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  5.用规定保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6.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7.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车辆换机油费用(以5000公里400元计算),含半年租以上车辆还  需承担4S店根据汽车年限和公里数制定的保养计划(包括空气滤芯、汽油滤芯、空调滤芯器、助力转向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火花塞,轮胎)。  8.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每第1页共2页  天元人民币)。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9.  10. 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恢复原状赔偿甲方损失,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失。  12.租赁的车辆只限在广东省范围内行驶,超出了广东省范围,必须报甲方批准,如未得批准,超出范围行  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14.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  15.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和作测试使用。  第五条车辆行驶里程范围  双方约定,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限定的里程为公里,超里程元/公里。  第六条期满时的处理、续租  1.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  2.不缔结新的合同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圆满结束。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而不签订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三、四条行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权利时,权利受侵害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为受侵害方,乙方可要求退还租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赔偿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如乙方未按约定签订合同,甲方有权  没收定金。合同签定后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九条额外设备的装配  乙方要求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有权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属甲方所有。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  2.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交纳定金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  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授权人:身份证:电话:电话(公司/住宅):附件:  1.车辆行驶证、保险证明、路桥费、车船使用税证件或标志  2.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租车授权书或乙方的司机驾驶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第二篇:汽车租赁合同样本(精版)2500字  汽车租赁合同样本(精版)  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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