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鼓励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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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一、优化环境方面1.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2.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园区)要优化办事流程,全面实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加快实现网上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分析、项目代办、

2、要素保障、投融资等全链条服务。设立、公布投资、咨询和投诉受理专线电话,实行专人值守、首接负责制,对投资者的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答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答复质量,努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投资环境。3.成立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金融、中小企业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4.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省、市两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

3、19年底前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全面建成覆盖全省的省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5.省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省重大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6.提供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晋商晋才回乡投资的重大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市级投资促进机构实行全程无偿代为办理相关手续。7.省投资促进机构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项目电子督办系

4、统,与省人民政府“13710”电子督办系统互联互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限时办结、超时预警、办结销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跟踪和监督。8.鼓励企业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设立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9.建立综改示范区与省发展改革、经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直通车”制度,允许综改示范区在项目申报、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实行直接申报。10

5、.公安机关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开通口岸签证服务,开通“送证到县”服务,开通出入境移动终端服务,推广免费自助照相服务,为在晋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及家属签发5年有效签证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同等办证权利。二、简政放权方面11.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不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取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12.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

6、见进行简化,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13.除国家规定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至市级环保部门。14.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调整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下放审批权限,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15.对已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按照“同级审批”原则,依法将用地预审等相关前置审批事项下放。16.省质监部门

7、不再受理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申请。17.省质监部门或其规定的市质监部门不再受理《计量检定员证》办证、补证、延期以及变更等事宜。三、土地方面18.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19.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21.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

8、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22.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23.鼓励晋商晋才回乡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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