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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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后再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处置中多持否定态度  日前,好多读者询问:退休后又返聘到单位上班,与单位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就这些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方面人士。  观点一:超过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6月,63岁的丁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上班被摩托车撞伤。2007年1月,丁老汉委托家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调查中发现丁某上班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于同年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丁老汉不服,向当地法院起

2、诉。  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老汉的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丁某进城打工时已满63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丁某与其工作的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有关人士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工作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明文规定,但多数地区均持否定态度,上述丁某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观点二:法律未

3、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  2004年12月,64岁的夏某到某市的一家物流公司看守停车场。2008年3月5日,夏某被单位解聘。之后夏某称,自己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法定假日,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向物流公司提出:应当支付他3年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但公司不予理睬。3月27日,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夏某将此案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夏某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给付夏法定休假日工资报酬2000元,经济补偿21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按照现

4、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夏某虽已64岁,但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将夏某解雇,就应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上海: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2006年已退休的陈老师受聘上海某学校,有一天,她在校园内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导致左肱骨骨折。学校认为,陈4老师虽在校内被撞骨折,但他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

5、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某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某学校对区劳动局认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某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6、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07年8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应维持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驳回某学校的起诉。  法院的观点是,《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和劳务

7、合同: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退休人员返聘问题的焦点是,他与为之服务的企业之间形成的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这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其合同内涵,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被领导与领导、被支配与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是一种彼此平等的有偿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大的不同在于保护方面的巨大差别。比如,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可算工伤,就减少工资报酬等方面打官司,可实行举证倒置等法律规定的

8、保护。而在劳务关系的框架下,提供劳动的一方如果遇到伤害等问题,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问题。  退休后上班族的自我保护  就我县目前的现状而言,离退休人员返聘或去其他单位工作极为普遍,人数众多。在法律对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工作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未有明文规定,或者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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