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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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2010年1月(总第22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NO.1,2010(Cumulatively,NO.228)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郭瑞(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1)【摘要】行政诉讼确立后的数十多年,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协调等因素均在行诉领域中得以展现.二者的相互关系贯穿于行诉的整个过程,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对于全面贯彻实施行诉法有着重要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

2、;行政权;审判权行政权与审判权有各自的特点,但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们的关系涉及诸多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文仅从微观的角度探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一,行政审判权制约控制行政权行政诉讼是我国以权制权的诉讼形态.根据权力分立与制约理论,仅有分权不能防止暴政或权力的滥用,因为运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人均具有人性的弱点.”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性的弱

3、点决定了权力滥用的可能,从事物的性质来讲,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权力制约权力.在宪政框架内,行政诉讼成为控制行政权的最重要途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一般能通过独立,中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保护其权利.因此,行政诉讼的独特价值,在于通过审判权抑制行政权的不当和滥用,并为宪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该条文的规定,笔者认为,中

4、国《行政诉讼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就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审判权仅是控制或制约行政权,而无维护行政权之说.因为,行政权历来比较强大,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享有实现其意志的特权,凭借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管理,无须借助行政诉讼事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此,维护行政权也就无从谈起.二,审判权控制行政权的存在限度行政权是一种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力,严格区别于具有判断性质的审判权,行政权不断扩张且被滥用的可能性,要求必须接受审判权的制约,但行政权运行的实践又证明行政必须是高效,

5、权威的,如果所有行政行为都被纳入司法审查之中,这就牵涉到审判权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限度问题,法院对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完全的审查,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如果说司法审查不力,将纵容政府的任意行为,过多的司法干预则将不仅抑制政府效率和及时行动能力,而且违反人民通过选举,立法与执法机构来实行自治的民主原则”[21.基于审判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为合理界定审判权控制行政权的广度,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类似的规定.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嗣

6、就是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受案范围的宽窄直接反映了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l1条,第12条采用概括,列举两种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种不完全的概括和有限的列举方式留下了一片权利救济的空白,以致部分行政行为排除在一J法审查之外,导致相对人的很多权利受到分割后处于无法救济的状态,形成巨大权利救济真空,造成社会一些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现状,部分学者提出应进一步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准行政

7、行为,终局行政行为纳入其中.虽然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审判权更广泛的介入到行政权中,但行政权运行的高效性,又必须使行政活动拥有自治的空间,”行政权之固有的领域范嗣之建构与具体化,留有许多特殊的结构特色或作用之相关的讨论”口I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这种自丰.f生必然要求法院的尊重,从而限制审判权介入的程度.三,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行政诉讼法》上对行政审判权独立规定的有关内容,是权力制约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比,法院的力量最为薄弱.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法

8、院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使自己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上进行审视,可以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但是实践中法院还是过多过少的受制于行政机关,因为”司法机关既无军权,又无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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