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

ID:12853936

大小:3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9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_第1页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_第2页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_第3页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_第4页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公证认证问题一、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说经济活动中,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都适用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和与外商投资同样的优惠政策。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直十分重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问题,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处理。早在1987年正式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保持高度

2、自治,继续实行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权,我国正式形成多法域的国家。可以预料,“一国两制”的原则必然促进两岸最终实现统一。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时,我们仍然承认台湾地区是一个独立的法域。这样,我国出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大法系、四个法域”的状况。随着经济融合和文化交流不同加强,不同法域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又成一个迫切的需求。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与涉外民商事诉讼一样,由于需要在外法域送达、取证等方面的原因,审理期间可能要延长;同时,也存在各个不同的法域根据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相互承认对方法域的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这些问题,与国际

3、司法协助相似,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分别与之达成了关于送达、取证以及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此外,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示承认台湾地区的裁判和仲裁

4、裁决,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这些司法解释,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实践提供了依据,为构建统一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司法解释和不同法域之间相互达成的有关协议,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别规定:(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大陆地区的律师。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当事人委托港澳台律师或者普通公民地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在大陆的诉讼。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

5、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受托人出庭代理诉讼。港澳、居民从香港、澳门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1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2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以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3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可以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证明;4对香港民政署、民政处出具证明

6、认证问题,凡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转送的,即可以认为可靠。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证明。如果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参照1993年《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地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办理。(二)案件管辖原则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确定。但是,考虑离婚等类型案件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处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管辖规则:1双方原在我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

7、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居住港、澳一方当事人向港、澳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港、澳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

8、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港、澳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