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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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日经市卫生局第*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2月*日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

2、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按照属地管理与分层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以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

3、示制度,实时公布取得和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审批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七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八条申请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小型餐馆、小吃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二)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三)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

4、4平方米。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餐饮业,只能从事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单一和简单制作方法的品种。第九条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食堂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应与其加工面积相适应,加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海产品等餐饮服务许可。工地食堂不得申请凉菜等餐饮服务许可。第十条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服务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实

5、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

6、人。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或者许可类别、

7、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原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前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前餐饮

8、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五)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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