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_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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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传播与著作权本章纲要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内容第二节: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节:传播者的权利第四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一、定义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二、著作权的客体(一)定义: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即:思想的表现形式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二)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实质要件——有

2、独创性形式要件——可复制性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独创的含义:独特的智力成果,非抄袭剽窃。独特:作品必须具有可以同他人作品区别开来的个性特征。创作: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主观精神、情感、意志等个性化的创造。独创的对象:是表达方式的独创,而非内容的独创。内容相同,表达方式不同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如表现“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故事”这一内容的作品有小说、舞蹈、戏剧、电影、音乐等多种表达形式,每一种表达形式都具有

3、自己的独特性,都享有著作权。可复制性可复制性:即可以采用印刷、影印或其他物理手段按照作品的原来表现形式和内容把一件作品变成多件。可复制性的前提是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如文字、语言、声音、图像、动作、物体、数据等形式,使人能够感知和使用。复制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在同一物质形态内的,如文字作品的复印件、网上作品的下载到其他存储器;二是将一种物质形态转换成另一种物质形态的,如将口头作品通过记录转换成文字作品,将文字作品转换成广播作品。复制是没有独创性的行为,如果复制时加入某种独创的形式,就成为另一件演绎作品。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

4、内容(三)著作权客体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网络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5、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将网上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讨论:转发微博是否会构成侵权?微博中有文字、图片,音乐等内容,很多都是博主的原创作品。那么,转发微博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呢?从侵犯著作权的要件来分析微博转发行为首先,要考虑所转发的微博内容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时效?其次,要考虑转发行为是否违

6、法?第三,是否产生损害后果?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争议: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过错责任说——在我国占主流无过错责任说——在国际版权公约中体现,在国外占主流,也是未来的趋势。1.微博中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如微小说、微童话、微诗歌、微剧本等。2.转发微博不得有“冒名、歪曲、篡改”等违法行为。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始帖子存在明显的区别。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对原始微博内容的剽窃、歪曲、篡改等行为。3.运

7、营商受“避风港规则”保护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情况,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时,如果被告知侵权,尽到删除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或接到权利通知书后仍不尽删除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思考:微博运营商的审查义务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新浪微小说大赛作品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三、著作权的主体:(一)定义:著作权的主体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二)著作权主体的种类:1、作者:自然

8、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2)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如社论、整体的报刊,其作者都是媒体。2、继受著作权人:依法接受转让、赠与、继承或通过委托等获得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的自然人或组织、国家。中国首例著作权的财产权申请无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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