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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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学法守法一点通第2期《刑诉法修正案》宣传专题2012年3月《文物保护法》宣传专题2010年10月编者按: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而这部已然被执行了16年的法律就在我们眼前迎来了一次意义深远的“大修”。这次修正有哪些亮点?它又是如何诞生的?这次修改又有着怎样的意义?本期就以《刑诉法修正案》为专题开展相关宣传。法规解读:尊重保障人权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刑诉法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自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该规定不仅有宣示性、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

3、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另外,此次修正案对律师的“会见权”一项,做了修改: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并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必须在场”4的规定。如果看守所没有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安排了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次刑诉法的修改突出规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修

4、正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产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

5、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证人可"秘密"出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也做了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6、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逃避作证将被拘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但对于应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

7、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4普法课堂:回眸刑事诉讼法三十年立法之路1979年制定:维护公民合法权利1979年——“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那是一个急需确立规则让社会恢复秩序的年代。十年动乱期间,随便抓人,刑讯逼供,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当时起草刑事诉讼法,是要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因此总结“文革”的教训——“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最早的刑诉法草案的任务主要是“揭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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