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人员进出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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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人员进出厂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塑造企业良好形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车辆和人员进出厂秩序,确保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一、机动车辆进出厂(一)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含子公司)货运、客运车辆和办公用车,由公安处发放车辆通行证,凭证进出厂。(二)承担厂内工程施工的外单位货运、客运和办公用车,由合同管辖单位开具证明信,持证明信和车辆有效证件报公安处,经核实后按施工时间(月、季、半年、年)发放阶段性车辆通行证,凭证进出厂。(三)承担集团公司各类物资运输的外单位货运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进出厂手续:1.从事专项运输需频繁进出厂且车辆相对固定的,由运输委托单位(或购、

2、销货合同管辖单位)出具证明信及车辆有效证件报生产部审核批准,根据其运输时间长短由公安处发给长期或限期(年、季、半年、月)通行证,车辆凭证进出厂。2.凡一次性来厂提(送)货的外单位货运车辆,凭一次性进厂证按指定路线进厂,进厂时一次性进厂证由门卫收存。需经由物流港中转分流的车辆(车辆分流方案由生产部制定),由物流港根据车辆出具的提(送)货证明开具进厂证;不需经由物流港中转分流的车辆,由运输委托单位(或购、销货合同管辖单位)开具一次性进厂证。一次性进厂证由生产部负责统一印制,各需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领取。3.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由需要进出厂的外单位货运车辆,由申请单位

3、报生产部审核发给一次性进厂证,车辆凭证进厂。4.因抢险、抢修、抢运急需物资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证需要进出厂的外单位货运车辆,由生产部总调度室电话通知门卫放行,并做好记录。(四)各二级单位接待外来联系工作、参观学习事宜,须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批准,只允许人员进入,其车辆一律停放于厂外停车场,不得进入生产区域。(五)上级机关来厂检查、视察工作的车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前通知公安处或由接待单位提前报告公安处(说明车型、车号),可直接进厂。(六)职工私家车禁止进厂。此前由公安处发放的私家车进出厂通行证,于2008年5月31日废止。(七)二级单位、机关处室因工作需要进出厂从事公务

4、活动的私家车辆,由公安处限定数量,发放车辆通行证(每个机关处室限办1-2个,每个二级单位限办2-3个),凭证件进出厂。(八)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二、人员进出厂(一)集团公司员工(济南地区)由所属单位集中办证,统一配发实名员工身份磁卡证件,实行刷卡进厂(上下班高峰期须佩带磁卡证件;乘坐通勤车的员工,可在通勤车上刷卡后乘车进厂)。(二)承担厂内工程施工的外单位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到合同管辖单位开具证明信,持证明信和个人身份证件,报公安处核实后,由公安处根据施工时限长短,发放半年期或一年期实名临时磁卡证件,刷卡进厂。(三)外来联系工作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

5、、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处核实后,由公安处发放一次性证件,凭证进厂。(四)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三、责任与附则(一)对不负责任,随便出具证明信办理车辆、人员出入厂证件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一经发现,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对个别无视规定、破坏制度、不服从管理、蓄意扰乱进出厂秩序的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三)附则: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安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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