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我国不承认登记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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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孟勤国申惠文  发布时间:2010-8-23【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登记公信力本身就是法律规则,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登记公信力的具体化。登记公信力保护交易第三人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则有一定的弹性,可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也可以不明知且不应知登记错误为条件。登记公信力不包括登记推定力,登记推定力也不当然产生登记公信力。登记公信力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结果,前者解决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后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移转问题。登记机关审查模式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

2、事前问题,登记机关赔偿责任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后问题。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是适应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关键词]物权;登记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承认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1}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缺乏根据而且存在诸多知识误区的解读。我国《物权法》中没有“登记公信力”的条款和名词,是学者按照自己的理解从我国《物权法》中的其他规定中解读出登记公信力。学者的理解通常是从其现有的知识出发的,但物权法知识在我国的传播时间不长,对登记公信力普遍不甚了解,以此解读我国《物权法》难免想当然。我国

3、《物权法》是否承认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必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条文和相关的概念、原理加以细致探讨才能得出结论。本文拟从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推定力、物权行为、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和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关系中,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原意。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不等于承认登记公信力   14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可以由此认定我国已承认登记公信力。{2}这一解读反映了目前我国学者对登记公信力的基本认识:一是登记公信力是法律原则

4、,其与占有公信力一起构成了公信原则的内容,不动产善意取得是登记公信力的具体化;{3}二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和登记公信力只是名称的不同,讲的是同一个制度。{4}这两种认识的共同点是混淆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原则区别,将两者视为等于或约等于的关系。   就第一种认识而言,所谓登记公信力是法律原则,这一判断似乎来自于学者的主观想象,因为我们没有找到学者关于登记公信力是法律原则的证明过程。但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常识出发,登记公信力应该属于法律规则而不属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对具体的法律事实进行具体的利益配置,具体规定人

5、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包括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5}法律原则是对立法和司法的指引性规范,具有弥补现行法律漏洞的功能,不预先设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确定的法律后果。{6}登记公信力完全具备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其条件假定是登记物权与真实物权不一致,行为模式是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并与名义物权人进行交易,法律后果是交易第三人获得物权,真实物权人丧失物权。登记公信力有具体的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不是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法律原则。将登记公信力无端提拔

6、到法律原则的高度,首先无法面对登记公信力有具体的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事实,同时也无法说明其作为法律原则的功能—难道仅仅是指引不动产善意取得?挤干登记公信力是法律原则的泡沫,就可以看到第一种认识其实与第二种认识没有什么区别:即登记公信力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或者说不动产善意取得就是登记公信力。   问题在于这些认识的依据。登记公信力的原产地不在中国,我们无权改变配方、工艺和包装或者改变了又打上正宗德国品牌的标志。登记公信力一词源于德文(derOffentlicheGlaube),经日本学者的翻译而间接进入我国民法学界。

7、{7}要探求登记公信力,还须回到德国民法。所谓动产占有公信力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表现为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也应当相应表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否则法律逻辑就欠缺一致性。{8}这只不过是中国学者对遥远的德国民法的一种想象。德国民法典并不存在动产占有公信力。《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的标题是“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与第892条的标题“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完全不同,何来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从已经翻译为中文的德国物权法的著作中,我们也没见到动产占有公信力。{9}以不存在的动产占有公信力作为前提,进而推理

8、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即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结果自然也是子虚乌有的。资料显示,日本有学者认为,动产的即时取得(善意取得)就等于赋予占有公信力,{10}我国学者的动产占有公信力说法,可能来自于日本学者的影响。{11}但这显然是对公信力概念的加油添醋。动产数量众多,流转性强,动产占有与动产所有相分离的情形非常普遍,第三人不能单纯凭借占有的权利外观进行交易,还要根据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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