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送达制度现状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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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送达制度现状与出路张金标一、民事送达制度概述民事诉讼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但其目的并非简单地将法律文书交于诉讼当事人,而在于传达诉讼信息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以保障“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2、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01页。在现行民事诉讼中,送达只是一个辅助程序,故无论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理论阐述都不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送达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送达是一项基础性程序工作,送达事务挤占了基层法院一定的审判资源,看似渺小的送达不仅关系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实现,而且还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基于此,本文笔者拟从实践出发,在分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讨问题所在及其成因,为如何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提一己之见。二、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一)送达文书数量多且紧迫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

3、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因各种利益调整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矛盾纠纷大量地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从而产生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伴随着收案数的增多,需送达的文书也随之相应增加。以上海基层法院为列,一个基层法院每月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数量一般在5000件左右。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法律文书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送达,譬如,起诉书与诉状副本等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对方发出、开庭传票需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上述大量的法律文书需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送达,时间紧迫也就成为送达的一个显著特征。(二)送达主体

4、单一在送达制度上,我国采用职权主义。9法院受理案件后,所有的送达义务归属于法院,法院就成为送达的唯一主体,由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参见李雪莲:《“送达达难”的现状剖析与对策研究》,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6期,第109页。这种做法存在着明显缺陷:第一,由人民法院包办所有的送达事务不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所承受的诉讼压力。作为一项日常事务性工作,送达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的时间与资源,使原本紧缺的司法资源更加紧缺,不利于人民法院集中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当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况时,当事人会因此责怪法官,甚至怀

5、疑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持抗拒态度;第三,原告是法院送达行为的直接受益方,同时法院送达的成功与否亦取决于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所以,把送达完全强加给法院是不合理的。(三)直接送达困难大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却碰到不少困难:第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虽然当事人提供了具体地址,但是,为了躲避债权人追讨,有的被告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很难找到其本人,直接送达也就无法实现。第二,由于现在人口流动性非常大,人户分离严重,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又不能及时更新,无法掌握当事人最新所在地

6、。第三,当事人工作不固定,法院在正常上班时间送达往往找不到人。所以,法院只能利用晚上和清晨送达,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在这样的时间段里送达,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很大,不一定一次就能送达成功。第四,当事人故意逃避接受法律文书的情形屡有发生。得知法院来送达文书时,不少当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人员又不能将文书放置在门口,往往进退两难。同时,现许多住宅都安装了对讲机,送达人员必须经过住户的同意才能进入,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第五,当事人拒绝接受文书,送达签收难。譬如,有些案件中的被告出于对原告起诉的对抗心理,负气

7、不接受送达;有的当事人不懂法,认为只要自己不接受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也没有办法;还有的案件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向送达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逃避接受送达。(四)邮寄送达效率低邮寄送达虽然利用邮政机关在邮递方面快速、方便的优势,分担了法院的一部分送达压力,提高了送达效率,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第一,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情况十分普遍。第二,法院不能及时收到挂号信回执。法院一般以双挂号邮寄送达,寄信时附有送达回执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递员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签收,并将回执寄回法院。“邮政机关目前正9处于

8、由国家行政机关向自负盈亏的企业方向发展,由于垄断性和利益驱动,挂号业务的利润不足以使邮局在工作中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加之人力、物资缺乏及邮寄周转环节过多的缘故,造成回执时间很长。”参见向翔:《析人民法院国内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http:www.chinacourt.or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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