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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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用“工业化”—13—理念谋划农业,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

2、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全域城镇化发展;有利于昆明市都市型现代农业“4210”工程建设;有利于发挥省会城市的功能和优势,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总部。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调整和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现就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企业发展,打造昆明农业龙头企业总部经济,提出以下意见。一、思路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昆明跨越式发展、全域城镇化建设

3、、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和打造农业龙头企业总部经济的总体目标,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新型工业化、高端信息化、全域城镇化为基石,坚持以工业化化农业,以市场化化农民,以城镇化化农村,推进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大力扶持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辐射范围大、以加工型和流通型为重点的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市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100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0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50家、产值100—13—亿元,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30家

4、、产值120亿元,其他农业龙头企业20家、产值80亿元,农业龙头企业的上市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培育和新引进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0家,吸引“三资”投资农业龙头企业,招商引资额达到100亿元;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加值率提高到50%;农业龙头企业对农户的直接带动面达到65%以上,实现把昆明打造成为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总部基地的目标。二、政策措施(一)内培外引推动农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新建或招商引资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在昆明市注册发展的,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及《中共昆明市委昆

5、明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13号)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给予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具备进出口资格的园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支持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创办“园中园”,集中连片开发300亩,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3—对于在农业园区中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补助政策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35号)规定执

6、行。对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业园区创业的,除享受《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规定的政策外,再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为保障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市政府专项向省政府申请单列农业园区内企业用地指标,园区内规划土地面积的3%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专项下达。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内需要非农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

7、规费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为主)等项目用地,按照当地工业用地的价格和方式供地。对投资5000—13—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三)落实税收

8、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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