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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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篇一: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20140924e(清洁版)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注:合同名称建议不作修改。本交易模式实质上为贷款模式的替代,除本协议外,还需另行签署“债权债务履行协议”明确界定转让方深圳华谊和受让方四川信托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作为办理土地抵押手续的主合同。设计本交易模式的具体原因为两点:1.特定资产收益权系法律体系内为交易履行而创设的一种权利,对信托公司而言,主要是为了规避信托贷款交易结构对项目资本金、项目批文、项目现金流预测、同一法人同一项目不得二次放贷等方面的硬性规定。2.对

2、保险公司投资者而言,一次投资单个信托计划的金额比例受到保监会限制,设定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既可将大型的信托项目分解为若干小型且独立的信托项目,又可同时满足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上文字为说明,签署时会删掉)合同编号:【】转让方(回购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让方: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鉴于:受让方拟设立“【川信·深圳华谊兄弟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壹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特定资产【壹号地块:宗地号

3、为G11314-0090(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编号为准),以下称“标的资产”】项下的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并由转让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该项特定资产收益权。(此段为银监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标准表述,表明信托公司系受全体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交易,建议不做修改。此为说明,正式合同会删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编号为【】的《信托合

4、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一、转让标的(一)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特定资产收益权,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1.1项确定。(二)特定资产收益权系指获取标的资产的各项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在任何情形下的租售收入等;(三)受让方和转让方在此确认: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基于标的资产形成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即形成该等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债务项下,转让方负有将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标的资产收益支付给受让方的义务。受让方不负有标的资产的义务。(四)自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

5、指定的账户之日(含该日)起至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日(不含该日)止(以下称“受让方持有特定资产收益权期间”),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受让方享有。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期本合同项下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期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1.2项确定。三、转让价款及其用途本合同项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及其用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1.3项确定。四、转让价款的支付(一)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支付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1.4项确定。(二)若因信托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数额与预计转让实际价款(5亿元)不符,转让价款的支付协商不一致的,受让方有权不予

6、支付转让价款,不视为受让方违约。(三)特别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不视为受让方对信托成立作出任何保证,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以信托成立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持续满足为前提,支付转让价款不构成受让方的义务。若信托未成立,则受让方有权取消转让价款的支付并解除本合同,并不视为受让方违约。五、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一)转让方在回购期限内应当按信托季度向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二)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1.5项确定。(资金占用费为利息的变通表示,也为标准表述。此句为说明,签署时会删除)六、文件资料的提交转

7、让方应当于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前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应受让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转让方持有标的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凭证正本复印件。2、以标的资产设定抵押权(若有)所需要的任何文件。3、其他需要转让方提供的文件。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转让方的权利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外,转让方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1、在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有权要求受让方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2、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转让方的义务除本合

8、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转让方进一步负有如下义务:1、在受让方持有特定资产收益权期间,转让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从标的资产处所取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应当等额按附件1.5、1.6条约定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当期资金占用费或回购价款,当期资金占用费金额或回购价款金额应支付至受让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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