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

ID:13215705

大小:131.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21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_第1页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_第2页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_第3页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_第4页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托幼机构管理湘卫妇社发201115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卫生厅文件湖南省教育厅湘卫妇社发〔2011〕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为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特制定《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12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湖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质量监督;(二)各

3、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建立示范性托幼机构,开展示范性培训,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12、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

4、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督促托幼机构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患儿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指导其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

5、七条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均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卫生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申请开办托幼机构的,应按基本条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卫生评价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进行12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针对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中

6、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整改,加强监督管理。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第二章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第九条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由园(所)长直接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卫生保健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卫生保健目标管理,制订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7、,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12等技能。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

8、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育部门对托幼机构评估指标。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订膳食计划,调整带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