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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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內政部93年03月0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833號令第六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第九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五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六、交通用地:

3、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

4、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五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第二十二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如變更開發計畫,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但變更開發許可,符合下列要件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一、不增加建築基地面積及地號。二、不增加土地使用強度,並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三、不變更原開發許可之主要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變更開發計畫,區域計畫擬定機

5、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五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六、其他有關文件。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下列申請案件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二、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已檢附建築使用執照者。三、

6、符合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者。四、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五、變更編定為農牧或林業用地。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五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限制文件。第四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一、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者。二、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

7、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一、坡度陡峭者。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五附表一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附帶條件免經申請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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