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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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

2、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

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第九条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

4、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由住房基金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第十条职工工资收入超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缴存。第十一条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基金中心审核,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5、5%。第十二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的责任主体。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四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园区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住房基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

6、个人所得税。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十七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补贴比例参照苏州市住房补贴比例执行。第十八条住房基金中心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基金专户。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园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及提取、委托贷款的发放以及增值收益的核算。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7、、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出境定居的;(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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