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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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伴随着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问题由此凸现,尤其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所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此类纠纷背后往往交融着各种利益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法律的滞后与制度的羁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分作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规定,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律依据。由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和对象的广泛性,涉及到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民自治决议效力、法律性质与适用等诸多问题,使的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审理困难重重,

2、致使现实与法律发生激烈冲突。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基本概念及主要问题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制形式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我国现实中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又存在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村内农民集体所有权1。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乡镇、村、村民

3、小组三级所有。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享有,其享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大部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部分可能已其他方式承包。虽然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但土地的所有权并未因承包而发生性质的变化,故,国家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的是对承包地的征收。    

4、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是土地权利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的牺牲,因此,依据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世界各国都规定土地征收后必须给原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作出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中各个费用的归属、如何分配,只有在分清各个费用性质的前提下,才能正确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征收土地方往往在对水塘、水渠

5、、机耕路、山地、林地、荒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属于耕地的土地的征收时,均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方式进行补偿。这些补偿费属什么性质,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给实际处理问题带来困惑和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是对农村耕地被征收而产生的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组成的征地补偿费如何确定归属、如何分配作出的规定。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

6、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应当明确,该条是在农村耕地中承包地(承包田、地、山等)被依法征用的情况下,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纠纷如何处理的规定。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的归属,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农村,这些土地通常会发生被一部分村民耕种,其耕种的原因有故意占种、无意越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未通过承包方式无偿让其耕种等,这些土地被征用后,国家所支付的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应如何归属,《解释》没有进一步规定,由此而发生的归属、分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     承包

7、地被征收安置补助费纠纷的处理,《解释》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安置补助费是采取法定限额的计算方式,与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和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无关,也并不体现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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