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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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旨在利用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到清朝末期才被引入中国,它的出现加速了封建王权专制的司法历史的终结,标志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审判制度的诞生,它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审判工作之中,体现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这一制度在英美国家被誉为“是人类自由的保障,是普通法最为珍贵的产物”。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但是它却面临着困难重重的境地。回顾中

2、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程,大致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命运。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末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早在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规定具体化,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年制定宪法将其写入了根本大法。但是在后来又被批判和废弃。1998年李鹏委员长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讲话促进司法改革的起步。当时有学者提

3、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①]长期以来,陪审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争论,但实践证明,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及时的改革势在必行。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这是几代人不断探索的结果,广大人民期盼以久,它的出台为世人所关注,但它也加深了我们对人民对陪审制度的认识,由此也引出了颇多的反思。12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世界的发展和适用来看,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司法领域颇具魅力而富有争议的现象,有人赞誉它是民主的审判方式,是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

4、,是司法效率的大敌。[②]人类追求完美的天性和事物的两面性始终存在矛盾,我们只能从其利弊的对比值来权衡取舍。对于陪审制度,我们把它当作一种司法制度来选择并发挥作用,它也许会牺牲另一方面为代价。但是当我们从法治的长远目标来对两方面进行选择时,我觉得前者更为重要,这是坚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前提。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12  司法公正是民主时代的历史要求,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司法理念。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决定了他所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远远低于法

5、官,从而能切实维护审判的中立与公正。陪审制度也可以纠正法官的职业偏见,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由此使法官们丧失了对社会事物认识的敏感性,从而偏离了当事人看待问题的思维模式。对许多案件,普通公众看来是影响比较大,问题比较严重,但是法官的职业定式化思维决定了他们认为司空见惯,无惊奇可言。这些职业上的偏见往往会造成法官处理案件的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因而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质量不高,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正。而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并根据他们自己基于生活经验而获得深思熟虑的个人信息而

6、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③]可以使法官了解社会大众的思想趋向,了解社会各阶级人民的实际情况,拓宽他们的思维模式,克服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使之思维接近普遍大众,贴近生活实际,使他们更能用客观的标准去办理具体案件。这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工作之中,使之与

7、司法审判中的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制度可以使其国家民主、兴旺、发达,相反没有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则可能是独裁与专制。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司法权力依靠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它调动了人民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它已经成为依靠群众路线的诉讼制度的良好方式。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司法腐败12  目前社会各界抵制司法腐败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为司法腐败关系到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关系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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