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现状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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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现状与出路摘要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建设被重新提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点位置,而土地制度的设置又是农村经济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自1978年底小岗村开创土地“包产到户”的家庭承包责任制,20多年来,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形成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的新格局。然而这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行也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如所有权主体虚位、权属意识淡薄、流转缓慢等。而土地按户平均承包的方式,又导致经营规模过小、农业机械得不到充分利用等问题。随着城

2、市化进程的加速,又导致农地征用等一些新问题的产生。为解决我国农村现存的问题,关键是从制度的改革入手,加强科技和教育在农村的推广,改变低效率的经营方式,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寻求适合的出路。本文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查阅文献;2)搜集实证材料、数据;3)理论分析;4)比较研究关键字产权家庭责任制经营方式技术创新一、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状况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及评价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重大的变革,以1956年农村推行高级生产合作社为分界点,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阶段。以

3、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济,是对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属性的承认,使劳动者的身份同各项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成果直接的结合在一起,激发了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土地制度的形成,与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在农业生产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生产的社会化与专业化程度都很低,这就使得走农业合作化道路成了当时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趋势。互助组和农业合作社的出现,名义上保留了农户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渐渐被集体化了。50年代中期,

4、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急剧升温。至高级合作社在我国优势地位的确立,农村土地所有制完成了由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变。根据沃德、普特曼等关于合作经济的规范理论表明,一个合作农场中的资源配置至少从长期看来是有效的。然而统计资料表明从1956年上半年开始大规模推行高级合作社之后,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有研究物权法的学者认为,对农民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彻底否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这种倒退。(高富平,2001)首先,对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强制性的公有化,特别是土地的“

5、无报偿”收归高级社所有,农民利益被剥夺了。其次,耕畜、大型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虽然名义上说是“有偿”的收归社有,但事实上许多地方根本没向农民支付相应价款。这种对农民生产资料的非等价的、强制的剥夺,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毫无疑问要受到破坏。林毅夫教授则是从监督和监督费用的角度来解释为何生产队中对劳动的激励低下。他认为,由于农业的季节性和空间分散性,一般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质量直到收获季节才变得明显,因此对农业经营的监督就特别困难。而要达到一个较高监督程度的费用太高

6、,因此管理者实行了固定的工分制。平均的收入分配就是这一计酬方案的结果,由此导致对劳动的激励低下,生产率也处于停滞状态。无论是从所有权还是监督成本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要提高社会主义经济的效率,必须解除一些对劳动者激励的不必要的约束。2、改革以及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实行的后期,消极作用日益显著,一方面农民没有自主权,另一方面,由于管理者不参加实际劳动,难免产生生产上的瞎指挥。20多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徘徊不前,许多地方仍未解决温饱问题。从这种状况中最早觉醒过来的是中国农民,是极端贫困地区

7、的农民,他们选择了“包产到户”的土地家庭承包制。这项伟大的创举迅速遍及中华大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于1981年为方方面面所普遍接受。它不再象过去发生的许多制度变迁一样是靠中央政府强制推行的,而是对相应的潜在经济力量做出的自发演进。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结构,打破了人民公社全面集中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局面,使得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经济作用和地位下降了,仅仅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采用把土地经营权发包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户承包经营的模式,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刚化了,甚至已成为了一种准土地所有权。

8、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农民凭借自己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重新优化资源配置,生产积极性高涨,使农业劳动效率和农户积累能力都大大提高了。一、我国农村土地现有问题1、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性质不明在看到家庭承包责任制优越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它并非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它自身固有的矛盾也决定了其局限性和过渡性。目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缺位、权能残缺等弊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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