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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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前房产如何界定  刘女士咨询:在认识男友前,男友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首付款以及现在银行月供都是男友支付,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男友名字。刘女士想知道,如果她和男友结婚,她是否能取得这套房子的产权?  《楼宇热线》为您解答: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女士的男友婚后用个人工资支付银行按揭,也就是说男

2、友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按揭买房,因此该房屋也应当属于共有财产,至于刘女士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应当视其承担购房按揭的份额而定。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004年

3、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

4、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

5、,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6、 根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产A婚

7、后共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的观点是欠妥的,就物权本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生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二个法律概念。  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共同共有分割错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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