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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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壳上市法律分析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A通过把资产注入已上市公司B,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A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借壳上市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A通过收购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B,剥离被收购公司B的资产,注入A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另一种是狭义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B的母公司A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B中,来实现母公司A的上市。二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对上市公司“壳”资源的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不同之处是买壳上市的企业需先

2、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狭义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借壳上市的收购方式主要有:协议收购、二级市场收购、无偿划转、资产置换等。借壳上市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混合支付、股权支付、债权支付。下面以协议收购方式为例分析借壳上市全过程法律问题。一、借壳上市的基本规定(一)收购人条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

3、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根据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二)权益披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

4、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

5、动报告书。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

6、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三)要约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7、: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第四十八条规定

8、,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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