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ID:13504419

大小:348.50 KB

页数:158页

时间:2018-07-23

上传者:xinshengwencai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_第1页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_第2页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_第3页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_第4页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_第5页
资源描述: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将《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附件:1、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3、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4、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5、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2- 附件1: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畜牧局二○○九年七月-2-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4、《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05、《种畜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0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4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7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210、《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811、《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112、《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91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21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61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01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41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618、《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0-4- 1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220、《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82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24- 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立即按照规定自行作无害化处理的。处罚标准: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4-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24-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4-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4-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发生动物疫情的。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24-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24-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经补检,动物染有或疑似染有疫病的。处罚标准: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六、《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24-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4-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经责令改正能够全部追回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在客观上无法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4-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发布动物疫情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4-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24- 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处罚标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九、《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24-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4-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劣质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或兽医器械,但未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假兽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者使用假兽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4、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4-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发生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十、《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4-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24-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24- 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4、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严重,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50%以上的。处罚标准: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尚未应用,且无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已开始应用,但尚无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已经应用,且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无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有违法所得但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有违法所得且已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有违法所得但尚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有违法所得且已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流失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58-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158-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五、《畜牧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58-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六、《畜牧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158- 《畜牧法》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七、《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158-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禽养殖场建立了较全的养殖档案,但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禽养殖场建立了养殖档案,但载明的内容不完善,不能正确反映本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的。处罚标准: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标准:责令期限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58-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不齐全,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全部附具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种畜禽时不能附具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已加施但有部分损毁或丢失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经查发现是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而从未加施过标识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第六条执行。九、《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三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草原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并未改变草原用途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改变草原用途并造成草原破坏,在限期内能够恢复草原原有状况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改变草原用途并造成草原破坏,在限期内不能恢复草原原有状况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但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被非法使用的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在五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但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被非法使用的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但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被非法使用的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八条-158-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六、《草原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九条-158-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七、《草原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经责令改正,能够改正的。处罚标准: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经责令改正,不能完全改正的。处罚标准: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158- 《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生产的兽药品种在2种以内,或者生产的兽药数量在20件(箱)以下,尚未出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品种在3-5种,或者生产的兽药数量在21-50件(箱),且已出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品种6-10种,或者生产的兽药数量在51-100件(箱),且已出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品种在11种以上或者生产的兽药数量超过100件(箱),且已出售,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下5倍以上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出售的兽药品种在2种以内或已出售的兽药数量在5件(箱)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出售的兽药品种在2-5种或已出售的兽药数量在5-50件(箱)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出售的兽药品种在6-10种或已出售的兽药数量在51-100件(箱)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已出售的兽药品种在11种以上或已出售的兽药数量超过100件(箱),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3、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假、劣兽药品种在2种以内,或者生产假、劣兽药数量在50件(箱)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假、劣兽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劣兽药,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假、劣兽药品种3-5种或生产假、劣兽药数量在51-100件(箱),且已出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假、劣兽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假、劣兽药品种在6种以上或生产假、劣兽药数量在100件(箱)以上,且已出售但尚不构成犯罪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假、劣兽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4、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假、劣兽药数量在5件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劣兽药,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假、劣兽药数量在6-10件(箱)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劣兽药,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假、劣兽药数量在10件(箱)以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劣兽药,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劣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5、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品种在3种以内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人用药品,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品种3-5种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人用药品,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品种在5种以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人用药品,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158-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158-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从事兽药生产、兽药经营活动,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从事兽药生产、兽药经营活动,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158-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其限期改正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2、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具备规定条件,但实验阶段前未经批准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规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未引起一类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规定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引起一类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试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58-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直接销售的兽药品种在3种以内,或直接销售的兽药数量在10件(箱)以内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直接销售的兽药品种在4-5种,或直接销售的兽药数量在11-20件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直接销售的兽药品种在6种以上,或直接销售的兽药数量在21件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58-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58-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且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并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8- 八、《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全部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能够配合执法人员部分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追回或者客观上已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九、《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158- (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主动召回该兽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继续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能够及时收集但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因不及时收集而不能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收集或者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经责任改正而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58- 十、《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158-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158-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但动物尚未出售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动物已出售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动物已出售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58- 《种畜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执行;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执行;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执行。-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采取防火措施不完全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完善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158-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能够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标准:-158-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而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58-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58- 2、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但主动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但能够配合动物疫病防控有关处理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销售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158-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尚未离开采集地点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离开采集地点,但能够追回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离开采集地点,并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5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再次发现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愿意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更换包装和标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限期内未更换包装和标签,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限期内未更换包装和标签,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但愿意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158-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养殖企业饲喂家畜头数在1-5头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58-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养殖企业饲喂家畜头数在5-10头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养殖企业饲喂家畜头数在10头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158-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2、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4、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58-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58-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58-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罚标准: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罚标准: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罚标准: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58-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奶畜养殖场(户、小区)、生鲜乳收购站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是生鲜乳收购站的并处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奶畜养殖场(户、小区)、生鲜乳收购站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是生鲜乳收购站的并处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奶畜养殖场(户、小区)、生鲜乳收购站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是生鲜乳收购站的并处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58-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致使事故调查终止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158- 四、《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验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收购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158-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畜牧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执行;2、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执行。二、《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畜牧业条例》第四十五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禁用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产品,被污染畜禽产品还没有销售的。处罚标准:没收并销毁禁用产品。-158-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产品,被污染畜禽产品已销售,但经努力可以追回,尚未造成危害的。处罚标准:没收并销毁禁用产品,可以并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产品,被污染畜禽产品已销售并造成危害的。处罚标准:没收并销毁禁用产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畜牧业条例》第四十六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二)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执行。-158- 四、《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畜牧业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区域试验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执行。-158-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该畜禽尚未售出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且该畜禽已经售出,尚未造成人体危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158- 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且该畜禽已经售出,并造成人体危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2、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尚未被用于畜禽,或已经用于畜禽,但畜禽尚未售出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已经用于畜禽,且畜禽已经售出,尚未造成人体危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该畜禽售出后造成人体危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未配备污水、污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对科研、教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诊疗、解剖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建立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但事后能积极帮助追缴且能够全部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且事后不能全部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且事后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2、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但事后能积极帮助追缴且能够全部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且事后不能全部追回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且事后无法追回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五、《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158- 处罚标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标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的。处罚标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检测资格。-158- 《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饲料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和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饲料原料或产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处以警告,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处以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处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警告,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饲料原料或产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饲料原料或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进口,处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饲料原料或产品,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进口,处以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饲料原料或产品,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进口,处以警告,并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58-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一)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三)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158- (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但愿意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逾期不改的。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但愿意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逾期不改的。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158-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158-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158- (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但愿意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的。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58-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158-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菌(毒)种或者样本仅1种。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在2-3种。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在3种以上的。-158-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仅1种。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在2-3种。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在3种以上的。处罚标准:-158-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仅1种。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2—3种。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在3种以上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58-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58-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兽医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兽医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兽医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158- 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158-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兽医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兽医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兽医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58-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但初次违法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并二次违法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受过暂停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2、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发生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标准: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158-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58-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158-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58-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收缴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58-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按照规定自行做无害化处理的。-158- 处罚标准: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58-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主动招回的。处罚标准:-158- 责令其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违害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2、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主动招回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158- 处罚标准:责令其对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对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58-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获得进行临床试验的批准,但尚未开展临床试验活动的。处罚标准: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获得进行临床试验的批准,已开展临床试验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获得进行临床试验的批准,已开展临床试验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8-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经责令改正能够改正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158-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草原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代作处理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1.5倍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158-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三、《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158- 附件2: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本规则所称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适用河南省畜牧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158-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五条当事人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六条当事人有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从重的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七条-158- 当事人有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四)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五)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并处”的,应当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并可以处”、“可以并处”的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第十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第十一条本规则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8- 附件3: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本制度所称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法制机构提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机构提交存根复印件。-158- 第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158-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十二条-158-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或者其办案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8- 附件4: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畜牧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处罚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58-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七条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158-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158-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158-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省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8- 附件5: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本制度所称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第四条-158- 各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的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本:(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五)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六)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七)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九)其他情形的案例。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第五条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第六条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第七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第八条-158- 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第九条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第十条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第十二条市、县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8-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