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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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及《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黔府办发[2012]33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建

2、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市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项目。1、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2、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3、市级、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二)企业投资项目。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核准的项目;2、《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

3、年本)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第四条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及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符合前款规定且使用中央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前款规定且使用省级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第五条市级、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同

4、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不需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需要市级安排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需要市级安排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七条由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逐级上报核准,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备

5、案。第八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市有关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核准,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报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复文件;其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

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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