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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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实施机关

2、“1263”党建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本处室各项工作完成。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支部应努力提高党支部建设科学化水平,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机关基层党支部原则上应建在处室。机关处室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独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处室联合成立党支部。第五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

3、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一般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第三章 基本职责第七条机关基层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

4、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等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规定收缴和使用党费。(四)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监督他们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五)做好党员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领导所属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支持他

5、们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充分发挥各条战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四章 班子建设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九

6、条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处级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工作情况作为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支部班子要带头加强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要明确职责,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第五章 制度建设第十二条民主集中制。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研

7、究决定。第十三条报告工作制度。坚持每年1次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和监督。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原则上,不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至2次,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至2次,支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上党课每年不少于2次(含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党课)。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第十五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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