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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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人社发〔2011〕3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

2、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

3、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

4、报评审。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

5、医古文)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和论著、业绩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

6、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论著、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考核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

7、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报送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含电子版)。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第三章组织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

8、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区市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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