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知识点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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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第一单元物权、占有概述一、物权特征与效力1、排他性、一物一权与债权的相容性1)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故同类排斥;3)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同类排斥;4)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抵押权,排他性很弱,如何理解“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且有效”的原理?5)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2、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1)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的阻断2)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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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b、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物权(详见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4、请求权体系与时效制度1)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A、返还原物B、排除妨害C、消除危险D、恢复原状E、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近赖于它)2)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的区别A、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B、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C、债权

4、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5、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权自由主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类型法定:不动产质押权?2)内容法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权?3)典型与非典型合同二、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种1、法律行为,如合同和单独行为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事件和事实行为,如劳动生产、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二)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及其考点我国立法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

5、行为《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以房屋买卖为例: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物权登记(物权行为)=所有权转移(物权变动)。此处提出的问题是: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登记吗?(区分合同登记与物权登记)2、不进行物权登记会如何?以一房两卖为背景:永远停留在债权3、完成物权登记又如何?产生物

6、权变动的效力4、接下来的问题是:买卖合同无效会怎样?(三)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我国物权法的做法: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这样,中德(采或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几个场合有考试价值):1、债权人的撤销权2、抵押权人的撤销权3、承租人的撤销权4、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1、意思主义2、物权形式主义3、债权形式主义4、我国立法的选择我国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例外采意思主义。1)关于债权形式主义关于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原则立场是一贯的。《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明确规定。据此规定,可以总结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7、是: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B、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C、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D、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用公式表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据此,再来看《物权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文:A、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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