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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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浅析  【摘要】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制约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公司和股东的行为,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利用其独立地位,监督公司内部管理层,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仍存在缺陷,致使大量的“花瓶董事”、“关系董事”出现。  本文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概述和缺陷着手,再对美国和日本独立董事制度基本内容进行了概括分析,最后结合以上内容,在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从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和责任机制两个方面,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 

2、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概况及缺陷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概况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有了八十余年的历史。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上市公司,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部门希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能够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1997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其为我国最早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立法基础。2001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定义、资格、职

3、能、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从此以后,我国上市公司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代表在独立董事制度在基本法中确立,至此,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缺陷  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国内以来,对于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提高上市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安全性、效益性,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预防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与缺陷,有待完善。  1.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

4、不强。(1)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职人员排除了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还排除了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其意在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制,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银行指引”)中,则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其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商业银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独立董事的

5、任期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独立董事长时间与公司大股东、其他董事或管理层接触,难免会受他们影响或与他们发生某种私人关系或利益关系。也会可能被内部的董事或其他管理者同化或者产生私人情感,这种现象发生的概率很高。在被同化或私人情感产生后,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能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判断。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最长可达六年的任期规定过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2)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我国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分为两类:积极任职资格和消极任职资格。  积极任职资格包括:  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是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

6、的独立性。三是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是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极资格包括:一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是最近一年内曾经具

7、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是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仍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对于独立董事的消极性任职资格中并未对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及合作关系的人员、公司曾经的客户作出规定。独立董事在任职前与公司具有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与其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上的独立性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第二,第二,缺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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