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补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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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n关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解读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0-10-12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二、补贴要求  (一)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  (二)用人单位自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

2、期限内补办该手续。  (三)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  (四)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  三、补贴标准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3、自持证人员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用人单位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用人单位在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就近向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就业的,可向任一持证人员的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3、企业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

4、的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就业登记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

5、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劳社就[2009]255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

6、)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提高持证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规范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2009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自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

7、费补贴,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期限内补办该手续。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二、补贴标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

8、元。自持证人员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用人单位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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