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认定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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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受贿犯罪认定分析论文  一、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  一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形。前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结成受贿共犯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一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共同受贿犯罪认定分析论文  一、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  一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

2、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形。前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结成受贿共犯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一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共同受贿犯罪认定分析论文  一、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  一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

3、形。前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结成受贿共犯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一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共同受贿犯罪认定分析论文  一、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  一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形。前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结成受贿共犯

4、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一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各共犯人实际得到的款物数额;对于共犯人部分分赃或尚未分赃的,可以参照其以前分赃的比例或者按平均数额分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386条中规定的”受贿所得数额”是针对个人受贿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个人分赃数额。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共犯规定,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归

5、责原则,认定个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总额。  二、对分歧意见的法理辨析  笔者认为,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受贿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其首先应当遵循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受贿犯罪本身的特点与复杂性,目的是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的公正性。由此以观,上述第一种意见强调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的见解,就显现可以商榷之处,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各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践表明,各共犯人的”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往往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能等

6、同。具体说来,二者通常呈现两个方面的差异性:一是在法律层面,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对于共犯行为整体而言的,包括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共犯行为实行,以及事后分赃等受贿犯罪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显见,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只是评价”所起作用”的事实要素之一,二者具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很难等同视之。二是在事实层面,”所起的作用”与”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也时常脱节。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而其分赃或实得数额可能较少,抑或并不参与分赃。相反,有的共犯人分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赃款,却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或服从地位,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简言之,在共同犯

7、罪中”所起的作用”与”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或评判标准,倘若主要依据”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确定共同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则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共犯归责原则不符。  第二,从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角度考查,对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均持有一致的见解,即共同受贿人应当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哪怕行贿人将贿赂物品在受贿人之间作了明确的分配,如将名牌手表、裘皮大衣和笔记本电脑分别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妻子、儿子使用。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我们无疑应当认定三件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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