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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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0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学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成为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大战略性举措,并使之成为以党建为核心、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

2、最为有效的途径。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质量和数量、思想入党和组织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早成熟、早发展”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两课”教师和一线一流青年教职工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第五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短期军训、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对于在学生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的青年教师,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第七条凡申请入党的人,应当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负责填写《上海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第八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

5、子的培养联系工作。第九条院(系)党组织负责组织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党章学习小组主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第十条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其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第十一条确定共青团为党的发展对象

6、,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被

7、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负责填报上海大学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院(系)党组织初审。(二)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填报的上海大学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三)校党委组织部对各院系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四)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

8、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表》,并报市教育党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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