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研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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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部分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的活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制定、解释、适用乃至法律理论研究的依据和指南。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关系?案例分析1: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对保险车玻璃破碎定损后,指定用户到福耀公司设在某市的经销店安装福耀玻璃。某市工商局立案查明,中国人民保险

2、公司某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于7月16日发出《关于规范询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受损保险车辆需要更换玻璃的,必须在总公司指定的当地福耀公司更换。”部分车主和司机证实,保险公司在车险定损后让客户到福耀安装玻璃。工商局认为分公司利用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和受益人如车辆受损需更换玻璃必须到福耀去更换,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

3、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处罚款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理由之一是,其定损后的推荐,客户都表示满意,物美价廉,由于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不够成不正当竞争。试分析。在《反法》中,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而不仅仅是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利益。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深层次的保护,即通过维护竞争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从整体上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价格降低,

4、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尽管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具体保护(如虚假宣传,搭售),但与《消法》相比,其立足于从根本上整体上保护消费者利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什么是经营者?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此概念过于狭窄,不科学。经营者包括(1)为自己谋求竞争优势的(2)为他人谋求竞争优势的(3)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2、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5、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般认为,反法是调整具有竞争关系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如何理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呢?(1)学说性的见解18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系列教材《中国知识产权教程》的全册之一《知识产权诉讼教程》认为:行为人于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审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之一,竞争关系的存在,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不会发生不正当竞争。但没有对竞争关系做出抽象解释。大都理解为同行业竞争者。(1)实践案例分析2、北京冠林电子技

6、术开发公司于北京智慧名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案北京智慧名堂于3月分别在北京302,320,332路公共汽车上登载广告,为其经营的“百脑汇资讯广场”做宣传和招商,其广告内容是: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惊喜价。此外,北京智慧名堂还通过向消费者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惊喜价”的宣传。北京冠林是经营电脑的公司,北京冠林认为北京智慧名堂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智慧名堂认为“5月惊喜价”,是基于电脑产品的性能不断提高而价格不断下

7、跌而提出,不是虚假宣传;同时,北京智慧名堂认为二者不是同行业的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北京冠林是经营电脑的公司的,而北京智慧名堂经营的百脑汇资讯广场本身不卖电脑,而是通过向入驻百脑汇资讯广场的厂商、零售分销商提供专业的营销服务、专卖管理和资源整合服务,向消费者提供购前服务培训和售后服务等经营一个现代化的大卖场。试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分析:并不是经营相同商品的经营者之间才会具有竞争关系。二者都是通过电脑盈利,有竞争关系。案例分析3,内容见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与生产汽车玻璃的经营者之间,是不同的市场主体,二

8、者具有竞争关系吗?分析:从立法目的出发,经营者只要在从事或参与经济活动中损害了竞争秩序,就应当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1、保护竞争意味着并不限于保护看得见的现有竞争者。2、保护竞争意味着并不是简单地以竞争对手是否受到损害来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一般条款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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