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时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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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时制度简介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

2、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

3、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

4、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

5、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6、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

7、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三种工时制度比较  为了能直观的区分以上三种工时制度,现以下列表格做综合比较:工时制性质范围内容要求加班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定工作量一般劳动者8h/天,40h/周不需要批准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时间就是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加班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定工作量特定的三类人员一个周期内平均需劳动部门批准一个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就属于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直接确定工作量特定的三类人员无固定时间要求需劳动部门批准

8、一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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