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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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宝市卫农发[2011]615号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合疗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居民受益水平,根据国家新农合制度要求及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13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现将调整后的《宝鸡市新型农村

2、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宝鸡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2版)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补偿方案通知抄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宝鸡市卫生局2011年12月21日印发共印160份13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一、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相对统一;公平补偿,逐步提高,参合受益。二、基金用途和管理新农合基金2012年按参合居民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

3、250元,居民个人缴纳50元。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重新参合的须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2012年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允许门诊、住院、大病统筹基金年末互调平衡。(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各县(区)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县区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金,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20元划分。(三)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居民门

4、诊医疗费用的基金(含特殊慢病),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50元划分,当年基金结余划入下一年度统筹基金。(四)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照参合居民每人每年30元标准划转。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13执行,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基金拨付实行“三户、两印、单向”的封闭管理制度。三、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含特殊慢性病)+大病补偿。四、住院补偿参合居民符合规定住

5、院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按照下述标准和办法实行新农合基本补偿;符合规定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全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进行补偿。(一)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妇幼保健院(一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15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补偿;各厂矿医院、民营医院(一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30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5%-80%补偿(具体由各县区确定)。(二)各县区二级医院、市康复医院起付线统一为400元(其中千阳、凤县、麟游、太白按300元执行),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5%

6、补偿。(三)市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80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补偿(其中金台、渭滨、陈仓三区按50%执行)。(四)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100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补偿(其中金台、渭滨、陈仓三区按50%执行)。(五)省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补偿。(六)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200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0%补偿。13(七)设置少儿(14岁以下少年儿童)基本补偿起付线。在县区二级医院、厂矿医院、民营医院统一设置为

7、200元,市级医院统一设置为500元(市康复医院除外),省级不变。补偿比例按同级定点医院执行。(八)因急诊在市境外住院及外出打工住院者,住院总费用下调20%后,剩余80%费用按市上规定的同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执行。(九)参合居民本人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精神病,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十)住院单病种定额补偿。1、全市按乡镇卫生院,县区妇幼保健院及二级以下厂矿医院、专科医院、民营医院,县区医院、中医医院及二级厂矿医院,市级二级定点医院,市级三级定点医院五个层次设定住院单病种43种,统一实施。2、同一单病种在不同级别和层次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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