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代现法司国中与义正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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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与中国司法现代化  沈亮  【摘要】传统法学依内容与职能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从常识来讲就是以“应当如此”的法律关系为内容,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生效与消灭的法;与此相对应,程序法则被理解为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受经济、法制发展的制约以及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重实体、轻程序”成为一种主流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其后果不仅压抑了程序法学的繁荣,阻碍了程序立法,而且最终

2、妨碍了诉讼的公正,动摇了法律的权威。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对法律制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的深入引发了对许多传统观念的质疑,程序公正的问题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在总体上来讲并未得到根本的转变。为此,有必要认真反思程序发在司法活动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加以重视,将程序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加速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引言  曾有一位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

3、,在取得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如有可能你愿意原则哪一种?为什么?学生深思片刻,回答说:最好是哪一种也别让我选择,因为右腿和右手的中指我都不愿失去。哲人分析说:你的回答很机智,但回避了问题。实际上选择第一种情况意味着你失去一条腿,但你受到了医生的善待:他珍视你的生命,也尊重你的自由意愿,截肢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你避免更大的不幸;而如果选择第二种情况,你遭受的是小一些的损失——一根手指,但是海盗根本不把你当回事,既不尊重你的自由意志,也不

4、顾及你的利益,砍手指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财物,并为此不惜牺牲你应得的权利。学生恍然大悟:如此说来,第一种是可以接受的。  上述对话听起来近乎天方夜谭,但却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纳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  传统法学依内容与职能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从常识来讲就是以“应当如此”的法律关系为内容,是

5、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生效与消灭的法;与此相对应,程序法则被理解为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受经济、法制发展的制约以及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重实体、轻程序”成为一种主流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其后果不仅压抑了程序法学的繁荣,阻碍了程序立法,而且最终妨碍了诉讼的公正,动摇了法律的权威。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对法律制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的深入引发了对许多传统观念的质疑,程序公正的问

6、题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在总体上来讲并未得到根本的转变。为此,有必要认真反思程序发在司法活动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加以重视,将程序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加速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二、程序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在引言中,我们提到了程序工具主义(1)这一思想,即认为程序的作用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法。因此,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如《民事诉讼法典》这样的程序法就相应被叫做“从属法”或“辅助法”。这里表现出一种思想,即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

7、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孟德斯鸠作为法制理想而描绘出来的所谓“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正是这种程序观念的象征。  但是另一种思想已经产生,即认为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2)这种观点认为,诉讼程序的不同会导致诉讼的实体结果有着极大的不同。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不过是一种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后产生的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从而将程序的作用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在这里,我并不是要参与到程序与实体孰轻孰重的争论中去,而仅仅想阐明程序在司法体系中确实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8、具体来看有如下几方面:  (一)、实体法并不是万能的,他的效力是基于依照相应的程序法所作出的判决。传统的实体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企图用民法典来调整世间一切事物的设想已经失去现实意义,民法典越来越依靠被称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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