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逻辑和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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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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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法》的逻辑和功能缺陷胡吕银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物权法》/逻辑/功能/缺陷  内容提要:中国的《物权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自主创新,但在逻辑和功能上也存在不少缺陷。沿用教科书体例的《物权法》逻辑结构不平衡,《物权法》的内在逻辑也较为混乱。《物权法》并不能真正容纳价值形态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财产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中得不到科学规制,共有关系在《物权法》中也得不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物权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所有这些源于转

2、型期中国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缺乏自主创新的物权理论,以及立法体制和立法意志的不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终于通过了。总体而言,这个《物权法》已相当不错。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在学界对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权理论和制度的一片称道声中,中国的《物权法》没有完全照抄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生活在理论和制度上作了许多新的选择和安排:它确立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体现了现代社会财产关系变化的规律与趋势;它旗帜鲜明地规制了公有财产

3、权,体现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它拒绝以有体物定义物权客体,体现了物权法作为财产基本法的基本特点。但法律的生命或价值在于行动而不在于文字。中国的《物权法》能否达到立法预想的目的,甚至能否实现法律文字本身的意义,取决于法律的适用。而法律适用的效果首先取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和功能。中国的《物权法》恰恰在逻辑和功能上存在一些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物权法》的社会效果。  一、《物权法》的逻辑缺陷  (一)《物权法》立法体例的逻辑结构不平衡  《物权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

4、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形成《物权法》以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和占有编为主干的立法体例。众所周知,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从来不是一个法典用语,而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教学与研究用语。大陆法系民法或物权法教科书借此将零散的他物权贯穿起来,以便于讲授和学习,进而形成大同小异的物权法教科书体例。[1]这一体例自十多年前始从台湾地区流入大陆便成为中国的主流物权理论。但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却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缺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5、  首先,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在同一逻辑层面上。按照传统物权理论,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是他物权的下位概念。既然如此,就不能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并列,除非把所有权解释为自物权的下位概念。其次,将占有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列就更不具逻辑性。在传统物权理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里面都没有占有的位置,只得另成一块。但占有既非物权,何以能与三种物权并列?在逻辑上是什么关系?占有是作为权利还是作为事实?传统物权理论没有回答这些,也回答不了这些。最后,将所谓的“担保物权

6、”放在物权法中不仅不合逻辑,而且近乎荒唐。例如,所谓“权利质押”中的知识产权,其客体不是物而是知识,为何能将其放在物权中?为何不将其称之为“担保知识产权”?定金担保中的金钱,传统物权理论也承认其是物,为何不将其放在“担保物权”中?所谓担保物权真的具有直接支配物的属性?传统物权理论从来不解释这些。因此,沿用了物权法教科书体例的《物权法》,逻辑上很不协调。  (二)《物权法》的内在逻辑较为混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在一些章节内容的安排上逻辑较为混乱。这在《

7、物权法》第一编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一章的章名是“基本原则”,但具体内容的规定却名不副实。除第五、第六条涉及“物权法定、物权公示”这两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其他条文都是在规定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和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内容、以及财产平等保护和物权不得滥用的一般条款,而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一物一权、物权公信”反而被遗漏了。第二章的章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此似乎要对物权从产生、移转到消灭的过程加以规定,但章下的内容却让人哭笑不得: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

8、、第三节其他规定。这哪里是在规定物权的过程,只是在规定物权设立和移转的标志,至多勉强可算物权的公示方式。而物权的过程涉及物权设立的种类和方式、物权移转的规则、物权消灭的原因及其法律效果等多方面问题,本该在此规定的内容却人为地将其拆分在其他编章,主要是在所有权编中规定,似乎只有所有权才有设立、移转、消灭等问题。这不仅肢解了物权法的内在逻辑,而且深刻地反映了“所有权高于一切”的传统物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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