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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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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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司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

2、行的地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上道路行驶的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四)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七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

3、、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应处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十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的管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处负责下达和执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物流供应处负责所有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的

4、运输车辆在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边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的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矿区内的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厂区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

5、所属车辆按规定进行检审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人员、车辆的公司业务 第十三条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的沟、井、

6、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三)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及公司出入证。 (四)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九)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

7、规定的车辆。 (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 (十二)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动车在厂区道路上试车。 第十六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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