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卫生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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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曲县卫生局文件阳卫发[2013]109号---------------------------------------------------------------------阳曲县卫生局关于印发《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制度》的通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树立政府“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阳曲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深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通知》【阳办发(2013)12号】的文件精神,县

2、卫生局重新制定了《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阳曲县卫生局2013年11月5日 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县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医政科、中医科、农卫科责任人:承办人、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现场考察人员二、审批范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3、。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登记:(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四、所需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4、执业场所房屋平面图、地理位置图、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或证明;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6、所有执业人员(医师、护士、药剂、检验人员等)执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离退休证明原、复印件;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执业资格证原件及任命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必

4、须为执业医师);9、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仪器设备名录;11、药品清单及急救药品清单。12、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和污水、消防合格证明(非医院的仅提供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五、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

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符合受理条件的,留至行政科审查。六、审核与决定(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科科长。行政科科长组织3人实地考察、核实,拟制现场核查意见,现场核查人员在核查意见上签字。(三)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医疗机构设置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报请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局长签批。(四)承办人将设置审批文书,负责网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报行政科科长和主管

6、副局长审定。予以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卫生局行政审批科长期公示。拟批准结果和最终办理结果分别在卫生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示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在上述时限之内,但现场核查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九、责任追究(一)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进行责任追究:1、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应当

7、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准、登记、注册或颁发许可证,而故意拖延或不予批准、登记、注册的;不按管理制度履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者;2、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而给予批准、登记、注册或颁发许可证的、或许可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3、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替代其他审查人员签署意见者;(二)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4、实行离职或调离执法岗位;5、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以上

8、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阳曲县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阳曲县卫生局行政审批科二、责任人行政审批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合作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查责任人为局长、分管副局长、行政审批科长、承办人。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四、对象本辖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一级医院、8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卫生所、门诊部、诊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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