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ID:14506898

大小:100.5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07-29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_第1页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_第2页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_第3页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_第4页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7、《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8、《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2月9日起实施)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1

2、0、《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实施)11、《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12、《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301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14、《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1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第四点第二款。“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埔机编字[2004]19号)二、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93年8月2日起施行3、《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90年3月2日起施行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5、《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颁布,1996年5月27日起施行30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4、的决定国务院颁布,2004年7月1日施行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颁布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1997年12月29日颁布部门规章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颁布,2004年5月21日起施行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6

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308、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5年3月4日施行9、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布,2005年3月1日施行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9日修订,自2003年3月19日起实施)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颁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颁布,200

6、4年4月1日起施行2、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颁布,1997年8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颁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颁布,2006年4月20日施行30三、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处罚(47项)1、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

7、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2、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3、破坏、侵占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0违反本条例第

8、十一条、第十二条(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