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 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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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鹏花园C区管理规约中鹏花园C区管理规约(草案)(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11/11中鹏花园C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中鹏花园C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中鹏花园C区;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商业、车库第三条物业管

2、理模式中鹏花园C区,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天线

3、、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网球场、游泳池、地面乘车场等。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11/11中鹏花园C区管理规约(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

4、、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可用于: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2、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支出;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经费;4、用于补充建筑区划内物业设施;5、在节余较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业主应支付给物管公司的物管费比例,帮业主交物业服务费。(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转入业主大会的专用账户。(五)

5、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编制预算或申请,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六)业主委员会每季报告(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六条共有部分保险中鹏花园C区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

6、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在中鹏花园C区,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2、;第八条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中鹏花园C区业主代表11/11中鹏花园C区管理规约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权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第九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7、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业主大会中鹏花园C区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中鹏花园C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

8、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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