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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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

2、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五)其他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10/10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第二章处理措施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

3、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撤销项目;(三)中止项目;(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第十条【中止项目】中止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10/10第十一条【撤销项目】撤销项目适

4、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第十二条【限制资格】对于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取消其相应的从事特定行为资格。(一)申请人、参与者3-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5-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三)评审专家终身不得被聘为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四)通报批评,依托单位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五)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5、第十三条【量刑】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科研不端行为违法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处理。第十四条【从轻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一)一般过失行为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十五条【从重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10/10(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五)其他影响恶劣的。第十六条【累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七条【合并处理】对同时涉及几种科研不端行

6、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的幅度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上限。第十八条【共同不端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形成的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第三章不端行为及处理第十九条【申请中伪造、变造】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一)冒他人签名;(二)伪造项目申请人或参与者姓名;(三)职务(职称)虚假;(四)学历(学位)虚假;(五)工作履历虚假;10/10(六

7、)学术记录虚假;(七)抄袭、剽窃他人项目申请书或研究成果;(八)伪造、变造科学伦理方面的证明材料;(九)隐瞒申请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资助的情况或者重复申请;(十)其他伪造和变造行为。前款第(八)项内容是指申请人或参与者在申请时已经做出了科学伦理方面的承诺,但其违背了该承诺,其行为可能给人类、动物或者环境造成一定的风险。第二十条【实施过程不端行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提交弄虚作假材料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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