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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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按本流程完成注册审批、密钥申领、安全访问控制模块(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通用测试后,方可发行社会保障卡。第三条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发行社会保障卡过程中,出现与注册审批方案不一致的情况时,须按本流程进行变更审批或变更备案。完成变更程序后,方可发行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

2、。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负责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变更审批、变更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负责受理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和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等工作。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工作应遵循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25—第二章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保证社会保障卡的

3、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发卡地区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4、一)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正式文件;(二)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附件1);(三)依据《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编制提纲》(附件2)要求编写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四)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五)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六)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5—(七)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选用产品情况表》(附件3),并提交拟选用卡内操作系统(COS)、读写机具产品的社会保障卡规范符合性检测报告;(八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程序:(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统一填报省内拟发卡地区的申请发行材料,其中《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需按照地市分别填写,再将申请发行材料一式三份报部信息办审核。(二)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发行材料经初审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上批示初审意见并加印公

6、章后,报部信息办审核。(三)部信息办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批准的,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将批准文件发给报送单位;未批准的,应将未批准原因反馈给报送单位。(四)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一经分配,不予变更。部信息办统一将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25—(五)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应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3个月内向部信息中心申领密钥;在被批准发卡之

7、日起4个月内将样卡送部信息中心做通用测试;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注册审批时批准的方案发行社会保障卡。发卡时应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未按上述规定发卡的地区,部信息办有权收回为其分配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第三章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与备案第九条发卡地区拟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的正式文件;(二)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表》(附件4);(三)变更前后的社会保障卡卡面样式对照图(卡

8、面变更时);(四)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卡内文件结构变更时)。第十条发卡地区拟变更或增加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变更或增加加载金融功能的合作银行等,须办理变更备案,提交《社会保障卡变更备案表》(附件5)。变更或增加供卡厂商和产品的,须一并按照《社会保障卡选用产品情况表》(附件3)提交变更后产品选用情况,及新选用COS、读写机具产品的社会保障卡规范符合性检测报告。—25—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变更程序如下:(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障卡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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