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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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第405号  1995年11月8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2、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返回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

3、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

4、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返回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5、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

6、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返回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

7、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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