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取向与结果无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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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价值取向与结果无价值论的选择张功(武汉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系 430205)提要:关键词:违法性本质的界定受刑法价值取向的制约,又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乃至行刑。本文结合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以主体对刑法价值的需求为基础,以构建法治社会需要的刑法价值取向为标准,对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寻找适合我国刑法价值取向的违法性实质理论。一、不同主体对刑法的需求刑法的价值就是刑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即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律以其自身的性质或属性满足主体追求和实现社会价值这一需要的积极意义。可以分为刑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刑法本身的价值两个层面。刑法是否有价值,就在于它能否充分地

2、体现、维护和发展社会价值。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阐述了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大基本价值: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陈兴良认为,刑法的价值主要是指公正、谦抑、人道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9页。。张明楷认为刑法的价值有“正义与平等”、“自由与安全”、“秩序与效益”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79页。。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价值即公正、效益、自由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0页。。这些论述描述了刑法能够在什么程度上实现秩序、公平、安全、效益和个人自由这些基本价值,是将

3、社会价值观念内化于刑法学之中成为刑法的价值。刑法的价值是相对于主体需要而言的,能将刑法作为客体或对象的主体有国家、社会、个人。马克思指出,每个人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成员;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处于既对立又分离的状态肖富群、李广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5期。。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政治国家为核心的一元社会结构开始衰亡,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对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开始悄然崛起。”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刑法价值的期待是不同的。个人经市民社会与国家相联系。“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之上

4、的,并且为市民社会服务。个人利益与个人自由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得以满足,并形成对国家的限制。”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5页。个人对刑法的需要与国家、社会不同。1.政治国家对刑法的需求。国家政权与刑法在阶级本质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国家政权以保护社会的名义,通过刑法界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并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刑罚以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国家政权对刑法的价值需求体现为:刑法执行统治社会的职能,镇压对统治秩序的破坏和对统治阶级利益的侵犯活动,保证国家权力的实现,稳固国家政权,强化国家权威等。以罪刑擅断、类推定罪、独断专行为其特征。2

5、.市民社会对刑法的需求。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市民社会对刑法的独立需求也有了存在和实现的基础。市民社会对刑法的需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需要刑法来维护社会的秩序性。社会秩序是由社会成员意识到并自觉维护的秩序。马斯洛指出:“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们所依赖的,而且在他们所倾向的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博登海默《法理学——法例哲学与法理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34页。人们所需要的秩序首先就

6、是这种秩序。维护这种秩序是市民社会对刑法的基本要求。(2)刑法应维护社会的安全性。“人类似乎有种本能的愿望,希望根据某种规则生活。……如果缺乏这些规则,人们就会产生不安全感。”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85页。安全分为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公民身体、名誉、财产不受侵犯为个人安全;社会整体活动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完整性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价值)不受任意侵犯和破坏是为社会安全。社会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安全是市民社会对刑法的需求之一。(3)追求刑法的正价值刑法有正价值、负价值、零价值之分,参见许友民《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64——75页。中国

7、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即刑法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在根本上是指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刑法所应维护和促进的,不能促进社会发展的刑法也许是政治国家所需要的,但对市民社会而言,就只能具有负价值,作为社会宏观管理模式的刑法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市民社会对刑法需求的满足是以市民社会的足够强大为基础,以监督限制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恣意滥用为前提,以罪刑法定、罪刑适应为其特征。3.个人的刑法需求。个人对刑法的价值需求是以市民社会的名义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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