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题及回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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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发布会各媒体记者提问问题1、我们注意到,2003年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没有包含乡镇和农村。这次修订,南宁市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乡镇和农村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新《条例》予以规范。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乡镇和农村与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最大不同是什么?(南宁日报提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答)答:这次修订,将原来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名称,修改为现在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城市

2、建成区”调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这意味着我市将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清洁工程”的深入开展,我市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乡镇和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无法可依,制约了乡镇及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从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促进城乡一体化管理,使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出发,以更好地为城乡居民创造良好的8生存环境和发

3、展空间,使城乡居民共同享受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乡镇和村庄与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最大不同是管理要求和标准不一样。《条例》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规定得较具体、较详细,标准也高;而对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则以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为主,重点通过制定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指导等措施,提高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2、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哪些新亮点?(南国早报提问,市人大法制委回答)答:亮点之一是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对乡镇及农村容貌及环境卫生管理进行

4、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亮点之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由过去的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使得各县及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亮点之三是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原来由市一级行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调整为由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自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容貌及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83、《条例》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作了什么规定?如何保障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当代生活报提问,市法制办回答)答:关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结合我市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体制

5、改革的需要,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原来基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这样一种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明的管理体制。关于如何保障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条例》第六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农村环境卫生

6、设施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问题。4、《条例》对城市非主要街道按规划设置的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行为做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对小摊小贩“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南国早报提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回答)答:《条例》8根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要求,规定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早市、夜市摊点作出统筹规划。同时明确规定,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按规划设置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市民经营谋生、方便市民生活的的关注。5、《条例》在环卫设施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南

7、宁晚报提问,市城市管理局回答)答:《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

8、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86、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的具体落实?(南国早报,市城市管理局回答)答:一是加强《条例》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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