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文-和谐社会的刑罚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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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论文-和谐社会的刑罚体系构建摘要:鉴于目前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严重犯罪愈演愈烈,民众报应情感强烈的社会背景,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治理人类尽量不要用极端的方法,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谨慎为之。坚持“以人为本”,要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尊重人格尊严、展示人性为立足点。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罚体系;构建    社会和谐发展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精神所在。因此,在当前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中,应始终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尊重人格尊严、展示人性为立足点。  一、

2、我国刑罚体系的“人本主义”审视及刑罚效益性分析  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着眼于“以人为本”,尊重人的自由与正当权益。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毅然废除了类推制度、重法有溯及力等一系列不利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并在《刑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标志着我国刑法由“国家本位”立法向“个人本位”立法的转型,表明我国刑法由单一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人利益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但纵观我国的刑罚制度,仍然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死刑条款较多  截至2004年10月,世界上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12个国

3、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虽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多达68种,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到全部死刑犯罪的64.7%,这体现出我国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所谓死刑过重,是指我国在刑法上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在司法上适用死刑过滥,从而使我国刑法成为一部重刑法典。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中有68个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总罪名的1/7,即七个罪名中就有一个死刑罪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广泛适用,尽管每年执行死刑人数保密,但死刑执行人数位居世界第一,甚至大大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的死刑执行人数,这也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此谓死

4、刑过重。因此,设法将死刑从立法和司法中大幅度减下来,是我国刑事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自由刑(监禁刑)刑期配置不合理  自由刑也称监禁刑,包括死缓(因为死缓一般不杀)、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拘役。我国监禁刑的特点是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监禁时间太短,而对于一般犯罪的惩罚时间又太长。  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条文占很大的比例,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短期自由刑,在刑罚史上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能真正促进犯罪改造的理想刑罚方式,然而短期自由刑的种种弊端也非常明显:第一,被判过刑的人在心理上总是会和社会隔着一层距离,这对社会来讲是一种离心力,也

5、是一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第二,对一个具体人员适用刑罚,特别是适用剥夺自由刑,也就同时剥夺了他利用自己的能力、技术、专长给社会服务的机会,这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可见的损失;第三,对社会成员适用刑罚对其他社会成员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一个人受刑可能导致老人得不到赡养,子女得不到教育;第四,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对他们今后的继续成长过程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影响;第五,短期自由行导致的人格异化,使犯罪人丧失对拘禁的恐惧,减弱其自尊心,加之执行短期自由刑的机构往往设备不良、缺乏训练有素的职员,因此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极易受到恶性交叉感染,在被释放时,社会复归又遭遇困难,致使服刑没有使犯罪

6、人改过自新反而陷入累犯。总之,短期自由刑虽短得不足以使受刑人改好,却长得足以使受刑人变坏。  二、我国刑罚体系改革构想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指导思想,刑罚改革必然以刑事政策的意旨为前提与先导。我国目前较受推崇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保留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精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同于严打,严打是一味地从重,而宽严相济则对犯罪区分重与轻,重者严而轻者宽;重其重者,轻其轻者。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是一味从重,也不是一味从轻,而是重与轻结合起来,从而发挥刑法遏制犯罪的更佳效果。  (一)严格限制死刑  中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是极为

7、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之道。鉴于目前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严重犯罪愈演愈烈,民众报应情感强烈的社会背景,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治理人类尽量不要用极端的方法,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谨慎为之。当前,我们应该继续贯彻我国“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基本刑事政策。  1.规定更为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我国刑罚第48条对死刑的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抽象,不利于司法准确认定其标准,应进一步明确限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主观恶性特别巨大且具有致命性或其他相当后果的犯罪分子”,排除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激情犯、被害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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