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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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  网络的互联互通正带来传媒行业的巨变。随着新兴媒体不断出现,媒体融合日益加深,业务和产业发展已经开始挑战现有的媒体管理制度。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我国新型媒体监管体制构建研究”的媒体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国家治理体系下新型媒体管理体制创新的思考   

2、 摘要:网络的互联互通正带来传媒行业的巨变。随着新兴媒体不断出现,媒体融合日益加深,业务和产业发展已经开始挑战现有的媒体管理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重新定义媒体管理制度的治理主体,明确治理方式和治理思路成为创新新型媒体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三网融合;新型媒体    随着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逐步推进,以及《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传媒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新型媒体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的建立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

3、以国家治理理念为核心,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治理转变,从封闭向开放转变,从分业向融合转变,在媒体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建立新型媒体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是当前公共政策领域的一大难题。本文拟从治理方式、治理主体的重新定义和治理思路三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治理方式法制化    近些年,法制化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在视听传媒领域,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方式,正将信

4、息服务由单一业务转向文字、话音、数据、图像、视频等多媒体综合业务,打破了此前广电在内容输送、电信在宽带运营领域各自的垄断。一方面,技术、业务、产业和市场的融合发展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模式,如IPTV、互联网电视、OTT服务、DVB+OTT服务等。融合新业态正不断扩展着既有行业的管理空间。另一方面,融合带来的改变使既有体制和政策中不完善之处暴露得更加充分,冲击着广电与电信行业原有的管理方式和政策。在此背景下,对新型媒体的管理应顺应社会治理体系法制化的大趋势,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

5、,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法律层级,用“硬制度”实现“软约束”.    一是要逐步推动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为新型媒体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依据。国际上,美国通过《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通信法》两部法案确立融合型监管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及具体管理规则。如《1996年通信法》取消对各种电信业务市场的限制,允许长话、市话、广播、有线电视、影视服务等业务互相渗透,也允许各类电信运营者互相参股,创造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英国《2003年通信法》规定对融合性业务形态,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都可

6、以经营。新加坡依据《广播法》对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广播电视服务实行轻度管制,而日本出台的《电信业务广播法》则使通过电信宽带网络承载电视节目成为可能。“法制先行”“法制化”治理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促进融合发展,对新型媒体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管的主流方式。在我国,2010年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2013年《“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出台对行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缺乏法律层面的管理依据。    二是顺应融合趋势,重点推动横向综合立法。融合发展的趋势决定了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在内容传输和服务提供

7、方式上的趋同性加强。如视听服务在业务、产业和市场逐步融合,互联网、广电网、电信网都成为视听服务传输的载体,并通过合作、收购、入股等方式接入原本是广电管理的视听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另一方面,即便在广电的现有管辖范围内部,监管还是按照传统的业务分类进行,例如,对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均实行分别监管。但在融合发展的平台化背景下,业务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相互之间的融合与合作增多(如DVB+OTT模式),同一平台提供多种业务类别,并最终向统一的“互联网式”平台整合。单一的专业行业立法

8、在融合背景下呈现出更明显的狭隘性和片面性,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造成部分威胁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新业务野蛮生长。    在欧盟和美国,为顺应融合趋势,两者在数字融合立法改革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均是选择了技术中立。也就是说,法律只对原则性问题作规定,不再纠缠不同网络平台的具体技术。以此为鉴,建议在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有关新型媒体发展与管理的立法进程中,避免从单一的专业行业或业务分类立法,转而推动更能体现融合发展的横向综合性立法,如信息化立法、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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