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建设用地空地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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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市国有建设用地空地出租合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通讯地址:x市x路156-158号x大厦;邮政编码:xx;电话:xx;传真:x;出租人:x;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x;传真:x;第三方:xx;通讯地址:x;邮政编码:x;电话:x;传真:x;第四方:x;通讯地址:x;邮政编码:x;电话:x;第17页共17页传真:x。第17页共17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租空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租人根据厦府[2010]139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2010Y02,出租宗地面积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玖点零陆肆平方米(小写17739.064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x市x区x镇x车管所对面空地北

3、侧。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第17页共17页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竖向界限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第一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用途为:仓储。第二条出租人同意在年月日(注:合同签订当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以下规定的土地条件:(一)按移交当日的土地现状交地(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移交土地,出让人不再对场地进行处理,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x市x区x镇x车管所对面空地由丙方协调建

4、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出租人授权第三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照x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并签署土地交接书。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重新委托x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交地之日起算)。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零玖仟陆佰陆拾肆元贰角(小写¥20,009,664.20元)。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第17页共17页叁佰万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001,

5、449.63元)。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佰万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001,449.63元)转作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壹仟万零肆仟捌佰叁拾贰元壹角(小写¥10,004,832.10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注: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支付时间为《x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壹仟万零肆仟捌佰叁拾贰元壹角(小写¥10,004,832.10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

6、前。(注明: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支付时间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第二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仓储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大写第17页共17页柒仟零玖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陆元(小写¥70,956,256.00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大写肆仟元(小写¥4,000.00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受让人所从事项目产业类型必须为物流业仓储(汽车零配件物流仓储),并同意配合第四方的监督。第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7739平方米且小于等于35450平方米;建筑限高为航空限高黄海高程55.5米;建筑密度(下限)50%;绿地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0%。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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